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全市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目标的实现。
二、重点任务
(一)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1.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要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生活津贴补贴制度,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支出结构,相关资金更多用于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整合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等,集中补贴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长期照护费用。(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2.促进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放宽准入,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发展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机构,在用水用电价格上给予政策优惠。依托“互联网+”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支持连锁化、综合化、品牌化运营。政府要通过购买服务,无偿提供设施、给予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建设、运营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整合政府闲置资源和社区商业、医疗、家政、文化、物业等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推动政府购买老年协会服务工作,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开展为老服务,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服务,为养老服务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全方位参与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为居家养老机构提供综合责任保险等风险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居家养老服务给予资金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对老旧小区通过政府回购、租赁等补上养老设施欠账。新建小区按规定建设的养老设施移交政府后,要无偿或低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对企业、政府和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用房,适宜的要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分局)
3.大力发展健康文旅养老。依托白山良好生态环境和健康文旅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健康养老和老年产品用品相关产业,培育发展一批资本雄厚、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管理运营效益好的大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健康养老项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多种健康文旅养老模式,丰富养老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卫健委)
4.完善老年人户籍管理。老年人可根据本人意愿投靠子女落户城镇,子女户口发生迁移的,老年人可同时办理户口随迁,迁户老年人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各项优惠优待政策。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在办理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时,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利服务。(负责单位:市公安局)
(二)丰富社会服务内容。
5.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等工程设计标准。推进老年人宜居社区、老年友好城市建设,逐步开展社区、家庭涉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推进社区路网、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对涉及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新建和改建项目全部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负责单位: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
6.深入开展爱老敬老活动。将每年十月定为“敬老月”,各地党委、政府负责人带头走访慰问老年人,推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广泛动员、组织全社会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捐助、帮扶贫困老年人。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和各种宣传方式,加强尊老敬老宣传,弘扬尊老敬老社会风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全市各地要强化敬老月活动资金保障,促进敬老月活动规范化、常态化、持久化。(负责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7.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普遍实施老年人乘车优惠政策,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提倡公交企业开展便民服务“进社区、入家门”活动,组织企业工作人员上门办理优惠公交卡,尽力为老年人乘车提供便利。收费公园、园林、景区、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未满65周岁老年人享受门票价格优惠,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负责单位:市交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8.创造老年人良好的出行环境。所有公共交通工具应逐步配备老弱病残专座,保障老年人等重点人群享有安全、舒适的乘坐环境。新增、更新的公交车辆应采用低地板式公交车,方便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无障碍乘降。落实《吉林省公路客运站标志系统设计与设置规范》,并纳入白山市地方标准体系,采用统一的标准导向信息标志,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指示标志。新(改)建汽车客运站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对老年人等重点旅客候车室(区)、无障碍通道和服务设施实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竣工验收和同步使用,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切实保障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出行服务需求。(负责单位:市交运局、市发改委)
9.加快改善服务基础和服务条件。指导乡镇加强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全面推进乡镇“五小”(小食堂、小厕所、小澡堂、小图书室、小文体室)建设。充分利用村部多功能室、图书室,大力推广“新时代e支部”平台,组织老年人特别是老党员开展学习,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宣讲,使各项政策法律在农村得到有效落实。(负责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三)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10.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将老年人列为法律援助重点工作对象,积极为贫困及其他符合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鼓励、引导全市法律服务机构对涉及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进行重点关注,认真落实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机制,协助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助,实现应援尽援、优援、速援。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5〕34号),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老年人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扩大到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文旅产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将老年人的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将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纳入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引导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老年人服务绿色通道和窗口,对老年人优先接待、优先受理;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涉及老年人的服务事项实行减、缓、免收服务费用;组织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者深入养老院、社区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引导律师事务所设立老年人维权岗,组织律师广泛参与老年人维权活动;鼓励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老年人的具体情况,采取司法鉴定到现场、到病房、到家庭的上门服务和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减免鉴定费用的“服务老年人三到一免”措施;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调解、仲裁和法律咨询等活动,积极参与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四)积极优化医疗健康服务。
11.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做好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及健康危险因素评估工作,为辖区内60周岁以上老年人普遍建立健康档案;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建立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开展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推广以慢病管理、中医老年营养运动干预为主的适宜技术,有效改善老年人群营养健康状况,降低老年人失能风险。对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到医疗机构就医的,提供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服务。(负责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12.保障老年人基本医疗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3.加大医养结合推进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开办医疗机构,开展老年病、康复、护理、中医和安宁疗护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服务。鼓励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条件、床位规模和医疗服务需求,申请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鼓励不具备开办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就近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加强老年康复服务和健康管理,提高养老机构康复水平,配备专业康复人员或引入专业的康复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开展专业化康复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可作为老年人后期康复护理场所。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
14.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多渠道动态筹资机制。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三五”末期实现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有效保障失能老人护理服务需求。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新模式,做好特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商业保险等项目的整合衔接,切实保障失能人员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有效发挥市场机制,提高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效率。(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银保监分局、市人社局)
15.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全市各县(市、区)同步接入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通过国家实地验证,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健康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
16.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和专业医疗机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定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社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形式,对适宜在家庭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其居住场所设立家庭病床,由医护人员定期上门提供治疗、康复、护理、临终关怀及健康指导,建立医护联合巡诊工作机制。将家庭病床与家庭医生式签约服务的各项健康管理服务内容相融合,针对个体进行个性化管理。(负责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
17.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专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课程,培养老年服务管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膳食营养、养老社工等紧缺人才。加强对老年人及其亲属的老年人护理、保健等专项技能培训。鼓励城乡劳动者从事老年人照料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并引导大学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五)注重发挥家庭基础养老工作。
18.巩固家庭养老功能。健全完善职工探望父母假,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责任。鼓励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广大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支持老年人才自主创业,有效挖掘老年人力资源。(负责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19.鼓励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支持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居住生活,督促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依法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义务。探索建立带薪休假、“喘息照顾”等支持家庭养老的政策试点。为照顾老人的家庭成员和养老服务人员提供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全面发展老年教育文体产业。
20.优化老年教育体系结构。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整合利用现有的社区教育机构、县级职教中心、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教育资源,以及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体育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社区科普学校等开展老年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1.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探索院校利用自身教育资源举办老年教育(学校)模式。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面向老年人及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推动成人高校和广播电视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老年大学”,并延伸至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建立老年学习网点,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教育资源。(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22.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教育服务。支持兴办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简化申办手续,压缩办理时限,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3.老年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享受低保政策的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社区图书阅览室优先向老年人开放,有条件的社区可增设老年人学习专区和远程教育室。对体弱多病但仍有学习需要的老年人,社区可采取“送学上门”的方式,为老年人送去学习资料。(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
24.推动老年大学面向社会办学。部门、行业企业、高校等举办的老年大学要树立新的办学理念,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办学开放度,逐步从服务本单位、本系统离退休职工向服务社会老年人转变。鼓励社会各方、各种资源进入老年教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老年教育中的作用,鼓励其通过提供师资、开发课程等方式支持开展老年教育。加强老年大学与社会教育机构的合作,鼓励组建老年教育联盟,支持老年教育领域社会组织、老年志愿服务团队、专业社工队伍发展。(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25.重视农村老年教育。加强对农村老人的教育活动,推进城乡老年教育的对口支援。通过互联网、数字电视等渠道,加强优质老年学习资源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的辐射。推动信息技术融入农村老年教育教学全过程,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教学,支持老年人网上学习。(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6.丰富老年人学习生活。把为老年人提供学习服务纳入社区志愿者服务队和大学生志愿者服务站的重要服务内容,主要通过举办知识讲座、开设学习园地、播放学习节目、组织学习讨论等形式开展。(负责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27.全市各级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免费对老年人开放,定期举办各类适合老年人参加的培训班。引导县级以上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负责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8.支持和指导各级各类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化全民健身活动。充分利用全民健身日、节假日、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有组织地开展具有地方特色、民族风情的大中型、品牌化老年人全民健身展示交流活动。社区(街道)、行政村(乡镇)要经常性组织老年人社区运动会和具有娱乐性、趣味性、广泛参与性的老年人健身活动。(负责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9.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有关规定,各地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纳入体育健身圈建设内容,不断提高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保障水平。在公园、广场、绿地、城市空置场所及社区周边空地建设体育场地设施时,应为老年人健身提供方便条件。乡镇文化小广场要设置适合老年人健身的室外场地和设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要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室内健身器材和设备。(负责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30.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不断提高体育场馆开放率。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团体内部的体育场地设施要积极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尤其是冬季室内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对现有老年人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不得擅自改变现有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场地设施的用途,要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功能完好、使用安全。要落实老年人健身均等化发展,结合脱贫攻坚工作,积极为贫困地区配建老年人健身场地和器材。(负责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民生工程,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对已经开展的项目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对尚未开展的项目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共同促进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质增效。各县(市、区)、各部门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合理需求和合法权益,并适当予以倾斜。
(二)加大政策支持。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支出要向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倾斜,适当安排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老年人体育活动和场地设施建设,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督促指导照顾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流程,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为老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各类媒体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活动,广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政策,主动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社会氛围。
(四)狠抓督查落实。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检查、专项督办等方式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适时对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为老年人提供照顾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受理和解决老年人举报和投诉,主管部门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老年人或者老年人组织可以向同级老龄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投诉。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此《实施意见》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