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民发[2012]53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省本级各社会组织: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充分体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省民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