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厅字〔2022〕28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吉字〔2023〕13号),统筹推动落实城乡社区减负工作,市民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拟办意见要求,牵头起草了《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公众可通过来信来函或发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宝贵意见。
邮箱bssqk @163.com。
通信地址:吉林省白山市长白山大街3766号,白山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邮编:134300。
(联系人:杨洪烈 电话/传真:0439-3229937 )
附件: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白山市民政局
2023年4月30日
附件
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
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村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也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厅字〔2022〕28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吉字〔2023〕13号),树立为村级组织松绑减负、激励村干部担当作为的鲜明导向,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组织保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增强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整体效能为主线,以为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松绑减负为目标,以推动党政机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党政群机构)工作思路和作风务实转变为保障,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成果,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建设,力争用一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明晰、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进一步把村级组织和村干部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不断提高农村基层治理水平,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
1.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村级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党内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履行职责。县级党委和政府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及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协助或委托村级组织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和运行流程。村级组织协助开展的工作事务,原则上只负责联系村民、引导入户、组织动员、宣传教育、说服劝导以及非专业性工作的发现报告,党政群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党政群机构委托村级组织开展的工作事务,应充分考虑村级组织承接能力,在征得村级组织同意基础上,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给村级组织承担。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行政工作,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责任主体。
2.创新村级组织工作方式。建立健全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分流机制,分类办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村民群众个人事项。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完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强化村级组织兜底服务、综合服务能力。交由村级组织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村级公共事务及公益服务事项,由村级组织召集村民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协商确定办理方式,村民确有需要但村级组织难以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协调解决;村级公共事项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外的村民个人事项由村级组织引导群众自行、互助解决。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级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由县乡级政府依法购买服务。深化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分级应用,推行村级基础信息统计‘一张表’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探索推进村级“一张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将分散数据统一建库管理,整合各部门的相关系统,着力解决系统不通,数据不安全等问题,让数据留在本地、服务基层。逐步实现村级组织工作数据综合采集、数据共享、多方利用。
3.完善村级组织考评机制。对村级组织工作实行综合考核评价,由乡镇党委和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单独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让村民群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取消对村级组织的“一票否决”事项;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县级党委和政府应整合各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每年年初统一交由乡镇安排村级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以县(市、区)为单位,清理整合面向村级组织的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不得简单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探索开展“双向”评价,赋予村级组织对县级党政群机构的评议权,推动党政群机构转变工作思路和作风,强化对村级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二)精简村级工作机制和牌子
4.从严控制村级工作机制设立。全面清理各级党政群机构设立的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规范并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将公益性岗位专干、乡村振兴专干等统一纳入党群服务中心管理,在村党组织统一领导下,统筹开展村级党建、治理和服务等工作。建立完善村“两委”成员履职承诺和述职评议制度。推动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就业和社会保险、社会服务、文化体育等职能部门服务功能落实到村,增强村级综合服务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公共卫生、治安保卫、妇女和儿童工作等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可由村级组织及其下属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基层群团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不得在村级设立专门工作机制或者要求专人专岗,承担相应职责的必要工作条件由县级党委和政府统筹予以保障。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
5.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一般只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标牌和村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站标识。村级组织标牌以长条竖排为宜,一般应在200cm*30cm以内,具体尺寸根据建筑物大小确定;村党组织标牌用红字,其他组织标牌用黑字,标牌所刊汉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正对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大门,依主次左右方悬挂。村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规格、样式及挂牌方式、位置等由各县(市、区)统一规范。其他工作机制牌子一律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悬挂,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挂牌方式,一般应在各功能区域入口外墙设置可更换的插入式简明标牌,有条件的村可在村级综合服务大厅设置集合式服务功能索引牌。各类标牌、标识要逐步调整替换、次第更新,不搞“一刀切”,不得增加基层负担。村级组织获得的各类荣誉牌匾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集中陈列展示。
6.优化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持续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工作,村级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一般应达到200平方米且每百户村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村民活动区域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按照办公最小化、服务最大化原则,取消封闭隔离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残疾人康复站、老年(残疾)人日间照料室、农村养老大院、村民浴室等设施,实施“六个一”工程,即:一个“一站式”便民服务大厅,以村民群众为对象、村级组织能够承接的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就业和社会保险、社会服务等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在便民服务大厅中提供,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一个宣传栏,宣传栏位置可根据场地实际来安排,具备防风防雨雪等条件。分设党务、村务、财务、信息宣传、科普、文化、生活、卫生等栏目,做到本年度为民办实事计划等按规定公开,村重大事项及时公开;一个多功能室,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党员教育、召开会议、科技普及、普法教育等培训或村会议、小型演出等;一个文体活动室,主要用于琴棋书画、吹拉弹唱等乡土草根文化的创作、研讨与传承;一个妇女儿童活动室,主要用于妇女儿童娱乐活动、文娱活动排练、乡土文化技艺传承等;一个卫生室,配备体重秤、血压计、体温计、急救箱、紫外线消毒灯、氧气袋等设备设施。
(三)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7.压减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清理各级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凡是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一律取消。对属于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村级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事项,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对虽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文件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级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相关党政群机构要适时按程序予以取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完善政务信息系统基层治理领域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机制,鼓励党政群机构采取网上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8.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依法依规明确村级组织证明事项取消清单、保留清单。列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由索要证明事项的相关党政群机构提供统一样式的表单样本,明确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主要包括事项名称、办理用途、开具单位、有效时限、政策法规依据和证明内容范本等。列入取消清单的证明事项,明确取消后的事项办理方式。对因政策措施衔接调整不到位暂未列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但涉及村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仍需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本着便利村民群众办事创业原则,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出具证明事项涉及村级公共利益等重大问题或者存在法律风险的,村级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广泛组织村民群众议事协商,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全过程各方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纳入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常态推进,纳入城乡基层治理重点任务加强部署,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县乡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逐一规范针对村级组织的工作事项。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要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能,抓好统筹指导、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情况纳入平安建设城乡社区治理和乡村振兴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压紧压实责任。
(二)明确推进时序。2023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10月底前,完成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没有经费保障、没有实际效用、村民群众不认可的村级组织工作事项,同步健全村级组织减负工作常态化机制。12月底前,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组织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评估,全面检验工作成效,跟踪推动问题整改。2024年上半年,市县两级深入开展“回头看”,巩固提升减负成果,健全村级组织减负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基本实现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清晰、建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规范、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
(三)强化工作举措。各地要详细摸清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底数,全面深入进行自查,集中开展清理整治;要分级制定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市县两级要建立完善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准入联审机制,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依法依规对市级指导目录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市级部门拟以党委、政府和部门名义印发涉及村的文件,须提前征求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意见;要健全村级组织负担常态化监管措施,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随意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通过致函提示、通报曝光、约谈提醒等方式予以警示,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问责办法(试行)》(吉办发〔2020〕9号)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要协调推进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各县(市、区)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各县(市、区)规范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要统筹部署、同步推进,参照本实施意见精神执行。
(四)促进成果转化。党政群机构要以村级组织减负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依法规范履职行为,为村级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指导和帮助。村级组织要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学习,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要认真落实规范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有关要求,健全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集中精力做好带领发展、推进治理、为民服务等工作,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注重挖掘村级组织减负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宣传和交流,推动减负工作效能整体提升。
附件:1.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
2.村级组织机制牌子指导目录
3.村级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
附件1
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 |
||
(一)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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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主要职责 |
相关依据 |
党建引领 |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工作,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 |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第十条 |
村民自治 |
组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依法管理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建立村务档案,加强村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7〕67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56号)相关规定 《中共白山市委办公室、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白山办发〔2019〕25号)相关规定
|
集体经济 |
对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账内核算,定期公布账目,接受其成员监督;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第十条 《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5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第三条 |
权益维护 |
维护特困家庭、老年人、妇女、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群体合法权益,做好相关服务等工作。 |
《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2021年)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第七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第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
环境保护 |
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劝诫、制止并报告本区域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破坏耕地违法违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第八条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第九条 《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1年)第十三条 《吉林省田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田长制有关配套制度的通知》(吉田办〔2022〕4号)相关规定 |
公共安全 |
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年)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七十五条 |
其他事项 |
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做好国防动员相关工作;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做好本区域为卫生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第十二条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第六十一条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第二十八条 《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4年)第十一条 |
(二)依法依规协助工作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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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主要职责 |
相关依据 |
公共服务 |
协助做好社会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等工作,做好公共文化、体育、就业服务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等工作以及物业管理相关具体工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第三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第二十二条 《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第十七条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第八条 《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九条、第二十九条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第七条 |
宣传教育 |
协助做好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工作,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家庭教育、反电信网络诈骗和禁毒宣传教育以及传染病相关知识、精神卫生知识宣传等工作,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第十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第四十三条 |
社会治理 |
协助做好噪声污染防治、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协助维护学校周围治安、查处各类案件、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协助做好社区矫正等相关工作以及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第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吉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8年)第二十九条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006年)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第六条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2020年)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
其他事项 |
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做好人口普查、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禁毒、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监督和反家庭暴力预防等工作,配合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第四十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13号)相关规定 |
附件2
村级组织机制牌子指导目录
序号 |
工作机制牌子名称 |
政策法规依据 |
挂牌方式 |
归口管理部门 |
1 |
村党组织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厅字〔2022〕28号)相关规定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吉字〔2023〕13号)相关规定 |
村级综合服务设施门口对外挂牌 |
组织部门 |
2 |
村民委员会 |
民政部门 |
||
3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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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村务监督委员会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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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党群服务中心 |
组织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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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
宣传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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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便民服务站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相关规定 |
村级综合服务设施 内部挂牌 |
政数部门 |
8 |
综治中心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开创平安中共建设中共建设新局面的意见》(中发〔2020〕11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36号)相关规定 《中共白山市委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方案》(白山发〔208〕16号)相关规定 |
政法部门 |
|
9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第六十五条 |
退役军人部门 |
|
10 |
残疾人协会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2018年)第二十二条 |
残联部门 |
|
1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服务站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第二十九条 |
人社部门 |
|
12 |
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
文旅部门 |
附件3
村级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
(一)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部门 |
出具单位 |
1 |
收养子女委托证明 |
办理收养子女 登记手续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第四条、第五条 |
民政部门 |
村(居)民委员会 |
(二)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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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部门 |
取消后 办理方式 |
1 |
长期照护证明 |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吉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吉民发〔2016〕5号)相关规定 |
残联、民政 部门 |
不再提交 |
2 |
补偿金(安置金) 使用证明 |
申请办理低保 |
《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相关规定 |
民政部门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3 |
小作坊未污染环境、不影响附近居民的证明 |
申请办理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 |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吉食药监生产〔2014〕452号)相关规定 |
市场监管部门 |
部门主动核查 |
4 |
家庭关系证明 |
办理子女投靠 父母落户 |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业务规范》(吉公办字〔2013〕69号)相关规定 |
公安派出所 |
通过网上核验、民警调查 方式核实 |
5 |
子女关系证明 |
办理军人 安置落户 |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业务规范》(吉公办字〔2013〕69号)相关规定 |
公安派出所 |
通过网上核验、民警调查 方式核实 |
6 |
稳定职业或合法 固定居住所证明 |
办理刑释解教 人员落户 |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业务规范》(吉公办字〔2013〕69号)相关规定 |
公安派出所 |
通过网上核验、民警调查 方式核实 |
7 |
合法有效住房证明 |
办理刑释解教 人员落户 |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业务规范》(吉公办字〔2013〕69号)相关规定 |
公安派出所 |
通过网上核验、民警调查 方式核实 |
8 |
工作证明 |
办理转学 |
《吉林省普通中小学学习管理规定(试行)》(2006年)相关规定 |
教育部门 |
不再提交 |
9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法律援助机构 |
信息共享查询或 申请人书面承诺 |
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资助 |
《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0年)相关规定 |
教育部门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书面 承诺、部门信息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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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婚育证明 |
办理生育服务证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四十六条 |
乡镇(街道) |
不再提交 |
办理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四十六条 |
乡镇(街道) |
不再提交 |